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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“四个注重” 深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

2024-04-12

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,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贯彻落实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》相关规定,坚持“谁污染谁治理、谁损害谁赔偿”的原则,靠前一步、主动作为,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。

一是注重排查梳理,深入挖掘线索。主动对2021年以来的环境信访投诉、行政处罚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、涉及刑事犯罪移交公安的案件进行梳理,筛查案件线索。2023年,共筛查案卷120余份,通过筛查发现线索11件。对发现的案件线索,组织法规、执法、监测、危废管理等业务科室到现场对环境污染情况、生态损害情况进行初步调查。经过实地调查核实,发现9件案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条件。

二是注重部门联动,形成工作合力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按照《金乡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》要求,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磋商、转办工作机制,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,严格按照启动程序开展调查、告知、磋商、公示、司法确认等工作,扎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;对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,及时与职能部门沟通、移交、督办,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和修复;对于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,主动做好与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衔接,从严从重打击犯罪行为。2023年,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金乡县水务局各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1件,联合金乡县检察院开展调查、磋商案件5件。

三是注重有机结合,实现奖惩并重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,对于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企业,对其从轻、减轻或免于处罚。对于签订赔偿协议后,拒不履行或者拒不缴纳赔偿金的企业,将其作为环境失信情形提交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平台,对其实施联合惩戒。今年以来,共办理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减轻处罚案件2件,减少处罚金额19.25万元。

四是注重案件办理,突出实际成效。在发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条件后,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介入,及时调查取证,加强鉴定评估,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、赔偿损失、停止侵害等法律责任,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,确保追责到位、赔偿到位、修复到位。2023年,共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索赔案件9件,全市排名第1位,总案值1101.3668万元,全市排名第1位,其中8件已结案,剩余1件正在积极办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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